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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赡养父亲却想均分房产,合理吗?

2022-09-09 15:39:06 来源:

  万先生承租的公房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其子万某等把万先生告上了法院。万某本以为自己能分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一半,但他最终只拿到了三分之一份额。

  万先生今年85岁,其夫妻共育有一儿一女,即儿子万某、女儿万女士。因早年丧妻,万先生一人把儿女养大成人,实属不易。万先生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万先生,万某和万女士兄妹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4年,万某和杨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万。1987年12月,杨女士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124.6平方米的福利公房,登记的房屋受配人为杨女士和小万,分房时杨女士和小万的户口迁入其福利房处,万某的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没有迁出。分房后万某一家从系争房屋搬出,万女士婚后户口迁入夫家。1988年开始,系争房屋一直由万先生一人居住,直到房屋征收。2002年,万先生因事故卧床养伤,吃喝拉撒全靠万女士夫妇照顾,万某对万先生基本上不管不问,此后父子不再往来。

  2021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9日,万先生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55余万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万先生父子共二人的户口,万某要求和万先生均分征收补偿利益。当地居委和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协调时,考虑到万先生征收后的居住问题,提出在均分基础上万先生多分得50万元至80万元之间的方案,遭万某拒绝,其坚持和万先生均分,还把老父告上了法院。

  万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在原、被告两人之间分配,但分配比例不是均等的,万先生可多分。首先,万某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参与分配。福利分房固然是以家庭为单位考虑的,但衡量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要以在案证据为准。虽然万某家庭分配过福利房,但证据显示的房屋受配人为杨女士和小万,万某并不是福利公房的受配人,且万某的户口自报出生后从未迁出过,万先生并不因为多年不居住而丧失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其次,万先生可多分房屋征收利益。万先生本人为系争房屋实际使用人,与居住有关的奖励补贴应属万先生所有。万先生作为老年人,个人收入不足以用来买房解决居住问题,其住房问题只能靠征收补偿来保障。而万某虽是同住人,但其在上海他处已解决了居住问题。上海高院关于公房补偿款分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遵循人均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是下列情况除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因此万先生可多分征收补偿利益。

  万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庭审中我方抗辩要求被告方先生应予以多分,具体要求分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三分之二。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万某分得155万余元,其余300万元属于被告万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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