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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对自建房建设、使用、经营、安全管理等环节作出全面规范,明确新建、改(扩)建及重建自建房须遵循 “先审批、后建设” 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该办法将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起正式施行。 在用地选址方面,办法要求自建房建设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及未利用地,主动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与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洪泄洪通道,严控切削山坡建房行为,引导安全责任人科学选址、适度聚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规划许可环节实行分类管理,城镇规划区内自建房无论土地性质,均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同样办理上述两证,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则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建房须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施工,严禁超占、超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自建房竣工后,使用安全责任人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日常使用中,房主需履行主体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加层、拆改主体承重结构,确需改动的须依规执行;定期开展自查与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遇重大问题须立即上报并采取停用、疏散等应急措施,同步保障消防、燃气、电力等设施安全。 办法明确,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须提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需严控数量并保障疏散条件达标,违法建设或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一律不得用于经营。同时,办法划定了必须委托安全鉴定的情形,包括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承重构件出现明显异常、受灾害或事故影响等,经鉴定为 D 级危房的,须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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