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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费用保障

2022-09-20 13:18:49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金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首次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制度由特定人群向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转变,救助对象覆盖了全体参保人员,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主要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七类人群。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救助对象的认定,按照七类救助对象明确了认定部门,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按照省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在实施过程中,按照分层分类参保资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同时,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倾斜政策,坚持“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落实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保障政策,增强大病保险补充减负功能。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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